你的社保费是第三方代缴的吗?小心待遇落空//长三角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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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三方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合法性判断并不难,但却在全国各地广泛存在,主要在于这种方式有参保职工的便利性要求、经办机构的默认和裁判机构的妥协。

不过,当职工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时,可能过去一时的便利会造成以后无穷的麻烦。本案即为一例。

单就养老保险来说,在一地缴满10年,很可能会直接影响到那些经常更换工作地点职工,在今后办理退休手续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地点,可是在职的时候,那些形形色色的异地第三方代理缴费可能产生的弊端,有几个人会引起注意呢?

本案涉及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费,目前,已经开始在全国推行,这给参保职工带来很大的便利性,也使得他们忽略了异地就医手续上的风险,忽略了异地就医依然要遵循参保地起付线和报销限额的规定,还以为医保卡全国通用,待遇就能享受就医地的“国民待遇”。我只能建议你,请到医院和参保地打听打听能不能做到这点。

最简单的案情概括

单位在西安参保在上海工作和生病在南京,上海社保机构不给报销医疗费。单位要不要赔医疗费?

要回答这个问题却不是一句两句话的事,涉及到社会保险第三方缴费和异地就医两个方面问题。来看看案例。

李楠于2014年9月27日与柏山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南京,2015年10月7日合同到期未续签。李楠向南京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柏山公司支付无法享受异地医疗保险赔偿金2000元,仲裁不予受理。李楠诉至法院,要求柏山公司支付其无法享受异地医疗保险赔偿金4379元。

李楠维权:区、市、省三级法院一败到底

一审栖霞区法院说

李楠未提交上海市社保机构的证明,因柏山公司未出具李楠在医保地以外工作的证明,致其不能在上海社保机构报销相关医疗费用,且李楠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曾向柏山公司要求出具相关异地报销医疗费用的证明,因此无法享受异地医疗保险赔偿金4379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南京中院说

原审法院对李楠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江苏省高院说

柏山公司已为李楠缴纳社会保险。李楠主张因柏山公司未给其出具证明致使其在南京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要求柏山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但李楠未提交证据证明系柏山公司的原因致使其不能报销相关医疗费用,一、二审法院据此对李楠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至于李楠提出柏山公司与泛亚公司(笔者备注:第三方代缴社保费公司)签订的人事事务代理协议书中没有其签名,不能证明李楠同意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的问题,因该协议系柏山公司为委托泛亚公司代理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而签订,是其自主实行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式,无需征得李楠的同意。故李楠以此为由主张柏山公司应向其承担医疗待遇赔偿责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法院的裁判说理都强调了一个共同的问题,李楠的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不能报销,医疗保险机构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李楠主张由单位提供,却无证据支持。

李楠输在什么地方:未提前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续

参保职工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是我国2016年即开始实施的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因其重要性而被称为“总理工程”,切切实实给退休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工作、异地转诊等人员带来极大便利,使他们再也不用先交费然后回原参保地报销医疗费用这样的周折了。实现了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的初衷。

其实李楠诉讼请求赔偿金就是异地就医而参保地医保机构不能报销的医疗费。从诉讼请求权的识别和固定来说,赔偿金请求权缺乏请求权的基础规范,既不准确,也给诉讼带来麻烦。

李楠作为在上海市参保职工,常驻南京工作,如果在上海市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长期在南京市工作的异地就医手续。那么其在南京就可以按照医保规定直接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住院费(门诊费暂不行),如同在上海使用医保卡一样。

可惜从文书上看,李楠并没有提前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续。也许,在其发生异地就医时,当时全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刚刚启动,上海市和南京市的直接结算相关政策尚待完善。另外,也许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方面也缺乏对异地就医手续的指导。单位人事对职工就医使用医保卡的管理,至少对李楠具有提醒和协助义务,而不是在发生矛盾时将责任一推了之。

延伸分析:第三方代缴风险不小

严格地说,李楠主张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缴费违法并没有错,他的医疗费不能报销的全部问题根本上来自于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费,以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手续不完备。前一点完全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后一点则多少与自己不了解医保异地就医手续有关。

第三方代缴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为只有用人单位才能具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格。非用人单位没有这个社会保险缴费的主体资格。由于第三方代缴机构与参保职工之间没有实质用工,依《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双方完全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方代缴机构就不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合法缴费主体。另一方面,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法定缴费责任不能免除,也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将义务转移至第三方代缴机构。

不过,由于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很低(目前养老做到了省级,其他几项均为市、县级),并且社会保险缴费属地化管理,用人单位跨地区缴费是不行的,除了在异地设有分公司这样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才行。这样就导致了实践中没有分支机构的异地用人单位委托本地人力资源公司代为缴纳。而职工也觉得这种方式比较方便,比如挂靠本地第三方机构参保后,医保卡可以在本地使用。否则在就必须在用人单位所在的外地参保,生病就医得到外地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或者费点事完善异地就医手续才行。这样,在不发生矛盾纠纷时,这种第三方代为缴费被用人单位与职工所接受,确实与其有一定的便利性而具有存在基础。

此外这种缴费方式还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不作为的方式所默许,这是很多第三方代缴能够长期存在的条件之一。迄今为止,我们尚未看到因第三方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社保机构责令改正的报道。

而司法机关的裁判案例导向作用,几乎使得第三方代缴的行为得到了裁判的背书。省高院的裁定书说理中,就把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缴费,视为单位“自主实行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式,无需征得李楠的同意”,这句说理耐人寻味,超出了承办法官对案件请求事项本身的判断认知,把第三方代缴行为顺便拉进文书中进行说理,实无必要,传递了承办法官个人观点不但默许第三方代理缴费,而且认为这是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式。岂不知,第三方代为缴费在基本法律规则下本来是违法行为。

? ? 李楠的异地就医医疗费诉讼虽然一败到底,但并不能说他的诉讼主张就没有道理。甚至我觉得,他只是输给了法律对现实的妥协。